8月15日,据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青城公安消息,呼和浩特市某职业学校学生王某某疑似利用隐蔽手段获取同学的填报高考志愿的账号、密码,并借机篡改其高考志愿。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警支大队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般会如何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曾有被告人因篡改三人高考志愿获刑六个月
澎湃新闻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资料发现,因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有相关的判决案例。
例如,2015年7月5日,被告人程远超使用本人手机号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分别用获取的曹县一中高考考生杨某、韩某、孙某的公民身份证号和原始密码登录高考志愿填报系统,将尚未填报志愿的被害人杨某(高考分数406分)的第一志愿填报为北京体育大学,并把填报、修改志愿的机会用完;将韩某(高考分数588分)的第一志愿修改为“北京大学”,并删除其他志愿,把修改志愿的机会用完;将孙某(高考分数656分)的第一志愿修改为“北京大学”,并删除其他志愿,把修改志愿的机会用完,造成该三名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被录取的严重后果。7月13日,被告人程远超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远超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程远超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程远超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三被害人被篡改志愿后,通过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和自己的努力,均被自己心仪的大学录取,客观上没有形成三被害人无法被大学录取的结果,且取得了被害人韩某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程远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远超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教育机构员工为牟利篡改多人志愿
还有的教育机构员工为牟取利益篡改多人考试志愿,亦难逃法律制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桂0103刑初188号】披露,被告人贺健恒、邓锡耀均为广西南宁市龙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二人所在业务小组中,贺健恒为组长。2018年5月,广西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结束后,被告人贺健恒、邓锡耀为帮助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广西科技职业学院招生以获得高额佣金,通过诱使考生填报“预报名系统”的方式非法获取考生用于登录广西普通高校录取志愿填报系统的报名号以及个人关键身份信息,采取猜密码的方式侵入考生填报志愿系统,修改考生登录密码或虚构招生老师、高考志愿者等身份获取考生信任,以帮助考生填报志愿为名,获取考生登录账号和密码,违背考生意愿,擅自修改和锁定考生志愿,填报与其有利益往来的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广西科技职业学院。
经查,在2018年5月3日至5月5日广西招生考试院开放志愿填报期间,因二被告人的篡改志愿行为,共有11名学生错误被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广西科技职业学院录取。其中贺健恒篡改了7人的志愿,邓锡耀篡改了4人的志愿。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健恒、邓锡耀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共造成11名考生无法被志愿学校录取,后果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健恒、邓锡耀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健恒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二、被告人邓锡耀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三、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贺健恒处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从被告人邓锡耀处扣押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两台、手机两台,均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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